|
|
发表于 2011-8-17 09: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青岛 来自 山东青岛
新婚姻法一出,街头巷尾讨论的问题顿时集中起来,所有人谈论的问题都围绕女性权益如何维护展开,不管男人女人都加入了这场争论中。男人觉得不置可否,女人不管有房没房都有些愤愤不平,未婚女士更是商量着跟家里要首付,想要买属于自己的房子。个人预测,新一轮的房屋销售高潮即将到来,不同的是,这次购房主力是未婚无房女性。
不管国家出台了什么政策,总会有合适的对策去应对和化解矛盾,面对《新婚姻法》,你认为如何才能更好的维护女性权益,或者让女性更淡然接受这一政策?你对此是如何看待的?
本人观点:
有经济实力买房的女性,还是要买,虽然结婚是两个人的事,但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还是两种概念,婚后夫妻二人拥有2套房子有一个属于二套房而被一些政策法规束缚,而婚前个人买房都是属于个人行为,夫妻拥有2套房子符合任何条件。
当然如果没有实力买房,也不要硬买,男女双方在生活中,感情最重要,房子是附属条件,没必要纠缠在房子的问题上无法释怀,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该怎样生活还是怎样生活吧!
对于此问题,记者还特意咨询了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从专业的角度为女性朋友解答了新婚姻法对女方是否不利的问题。
以下是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资深首席律师刘文战给我们发来的专业解答:
《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方不利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内容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问题,许多人说该规定对女方明显不利,事实上如何?
现实中婚前购买房产,大多数情况是由男方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按月还按揭。在还按揭的过程中,婚姻出现问题怎么办?其实,女方不用担心,因为按照目前的这个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虽然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就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婚姻法解释(三)并非对女方不利,应该仔细研读法律规定,掌握法律的精神,不要人云亦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