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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看待诸城交警‘体罚’违章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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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1 17: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潍坊 来自 山东潍坊
    2016年的最后一天上午,在和平街与人民路红绿灯处,本人在9路公交车上拍下了这么个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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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开车的司机师傅说:快看看,交警又拿着一个违章有老汉,在罚站呢……
交通违章,确实给他人带人很多麻烦。
但是这么体罚老百姓,交警蜀黍,你领导造么?
    虽然“罚”的初衷是为公共安全着想,但是行政执法权的范围不能随意扩大,“法无授权皆禁止”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某些处罚方式“行之有效”,就毫无限制地对处罚方式进行所谓的“创新”。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限制为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除此之外的处罚方式都应被视为超出法律底线,并非法定的处罚方式,这种执法也违背了法治精神。换句话说,对于某些轻微违法行为,交警合法的处罚方式是口头警告后放行。‘罚站带有了一定的体罚意味,这更有违立法本意。
   不可否认,一些“特殊的处罚”的方式确实能够起到比较好的警示作用,也因此,尽管这种处罚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却应该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立法规范,丰富交通违法警告处罚的执行方式,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来兼顾被处罚者的其他权益。
   各位网友,你怎么看诸城交警‘体罚’违章群众这个问题
发表于 2016-12-31 17: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 来自 山东
那怎么处罚呢,罚款?怎么说呢,还好吧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1 17: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潍坊 来自 山东潍坊
赵志勇 发表于 2016-12-31 17:24
那怎么处罚呢,罚款?怎么说呢,还好吧

至于怎么处罚是交警的问题

我只知道:   “法无授权皆禁止” 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某些处罚方式“行之有效”,就毫无限制地对处罚方式进行所谓的“创新”。

发表于 2016-12-31 17: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 来自 山东
赵志勇 发表于 2016-12-31 17:24
那怎么处罚呢,罚款?怎么说呢,还好吧

       首先应该承认,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车流量、人流量在不断增多,除了车辆违章外,行人、非机动车辆频频违章闯红灯、乱过马路、行人不走斑马线等不良现象,确实是一个令人十分头疼的城市交通管理难题。对行人、非机动车的违章,除了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外,进行必要的处罚,但“闯红灯罚站”没有法律依据,实属违法私设行政处罚,是以一种违法纠正另一种违法,必然对整个国家的法律和法治秩序造成巨大的危害。”作为交通执法部门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授予的职权。那么,对行人、非机动车的“闯红灯”等违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由此可以明确看出,对行人、非机动车的“闯红灯”等违章,交警部门只能进行警告或50元以下的处罚,在法律、法规未作相应修改之前,其处罚种类、幅度不应超过此范围。将罚站作为处罚交通违法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备合法的法律效力。
发表于 2016-12-31 18: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 来自 山东
也许吧,我就是对那种无视规则,漠视了自己安全,影响了他人通行的行为,一种个人感情宣泄,不守规矩的人,还得用法规去约束。
 楼主| 发表于 2017-1-1 12: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潍坊 来自 山东潍坊
顶起
 楼主| 发表于 2017-3-9 18: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 来自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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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9 18: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 来自 山东
本帖最后由 天下为安 于 2017-3-9 18: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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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授权皆禁止” 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因为某些处罚方式“行之有效”,就毫无限制地对处罚方式进行所谓的“创新”。:curse:
发表于 2017-3-10 09: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来自 中国
对于那些无视交通规则和他人生命的人、电动车就得下狠手处罚,最好是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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