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6-12-8 15: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潍坊 来自 山东潍坊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作出具体规定。流动人口需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未报告的个人或机构将被处以数百至数千元不等的罚款。《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