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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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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山东潍坊 来自 山东潍坊
本网讯: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谢场社区的刘先生家里喜添一子,亲朋好友纷纷祝贺,但是刘先生却眉头紧锁,原来,他的妻子在生育之后,没有上节育环,计生部门因此不给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部门则以此为由不给孩子落户口。
五个月前,刘先生的妻子为其生下了一个健康可爱的大胖小子,不久之后,刘先生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区分局双河派出所,提供了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要求给儿子落户。没想到,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要给孩子落户,必须得有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落户介绍信。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计生办负责人告诉他,要想给孩子开落户介绍信,他的妻子就必须先到牡丹区计生局上环,否则不予开具。
据查证,国家计生委明确表态,国家没有“要落户先上环”的要求,一切都是依照国家法规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必须通过上环避孕。相反,该法第19条规定,国家应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作为国家政府机关,菏泽市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不可能不知道国际的政策和规定,但为什么这种有悖于国家法规的规定还能形成和运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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