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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食品生产经营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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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4 18: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 来自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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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严厉打击涉及民生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和潍坊市市场监管局的具体安排,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今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公布第一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诸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检验报告单,显示诸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油渍菜”产品防腐剂超过限量标准。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2:诸城市某餐馆采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大葱)案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省抽检不合格报告单,显示诸城市某餐馆采购的食品原料(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诸城市某餐馆采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3: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诸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骨肉相连”食品案

2024年1月,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称诸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骨肉相连”标签标注不符合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袋上未按规定标注保质期、“非即食”字样,虚假标注生产商的地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诸城市某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花生米”案

2024年3月,诸城市某百货超市经营的花生米经潍坊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测,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标准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超市花生米从新天地龙城市场某粮店处购进,购进数量25kg,涉案农产品货值金额445元,涉案产品检查时无同批次库存。该超市经营不合格的“花生米”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李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限制从业案

李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终身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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