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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15: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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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佛山 来自 广东佛山
诸城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蒸汽价格和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蒸汽价格和2016-2017年度采暖期城区供热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蒸汽价格
1、居民供热用汽价格采用政府定价,每吨为145.6元。
2、非居民用汽价格采用政府指导价,每吨中准价为194.5元,可上下浮动,最高上浮至210元;取暖期内用于供热的非居民用汽价格为每吨194.5元。
3、恒阳热电公司循环水供热结算价格:热电公司和供暖公司循环水供热方式,居民供热结算价格按每吉焦42.14元结算。
二、城区供热价格
1、居民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22.5元。
2、非居民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29元。
3、城区低保户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18.7元,低保户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4、养老福利机构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我市冬季采暖期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两部制热价
对已达到分户计量条件的居户实行按热量计价收费,实施
两部制供热价格。我市两部制热价如下:
(一)两部制热价标准
1、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6.75元,占总热价的30%;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61元。对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低保户实行价格优惠,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5.61 元,占总热价的30%;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34元。
2、基本热价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计费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二)供热费用结算
1、供热费用结算仍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在供暖开始前,先以22.5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预收,供热期结束后,再根据实际用热情况按“多退少不补”原则结算。居户按供热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补缴;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供热企业在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退还。
2、实施按计量热价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22.5元/建筑平方米标准计收热费。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 15日起执行。
诸城市物价局 二0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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