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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沟油可判死刑 坚决解决“国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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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3: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潍坊 来自 山东潍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明确地沟油的定罪标准。终于出台了,“地沟油”可以称得上为国耻,食物油的重要性同等于食用盐,基本上是民众每天都要使用的。关乎民生的事必须要受到重视。要加重刑罚,绝不能罚款了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刑法》,此行为根据造成的后果,被告人可以受到拘役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最高可被判处死刑)。也就是说只要加工食品的原料违法,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发表于 2013-5-4 16: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潍坊 来自 山东潍坊
应该严惩
发表于 2013-5-4 22: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潍坊 来自 山东潍坊
我相信他生产的东西他自己家里肯定不用,就会坑害老百姓,就该严厉打击。
发表于 2013-8-14 15: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潍坊 来自 山东潍坊
惩治力度  还是不够,没拿人命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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